四、如何应对不合理的竞业限制
提前沟通:如果发现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不合理,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争取修改或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法律途径: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劳动者遵守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五、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采取的一种措施,但劳动者也有权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在面对竞业限制时,劳动者应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如果遇到不合理的要求,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竞业限制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
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的规定:竟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公司法》(2023修订)
第183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184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